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0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均確定日起十五日內將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之第一版。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罪嫌,業經本院審理在案,令原告飽受遭追討管理費用之苦,精神、名譽均受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且如聲明第二項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案件被告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無罪之判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