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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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599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告 江子凡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因民國113年11月1日 康芮 颱風過境,花蓮縣政府宣佈該日被告戶籍地即花蓮縣秀林鄉(地址詳卷)停止上班、上課,對未到場之被告不生一造辯論之效,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27日下午3時18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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