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599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告 江子凡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因民國113年11月1日 康芮 颱風過境,花蓮縣政府宣佈該日被告戶籍地即花蓮縣秀林鄉(地址詳卷)停止上班、上課,對未到場之被告不生一造辯論之效,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27日下午3時18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