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39號
法定代理人 張淵棋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陳邵穎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164元(含本金42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之利息1,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