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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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413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被告 余成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62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2,6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被告積欠原告補償款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被告當庭表示願意給付(卷第136頁),本件無爭執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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