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67號原告 潘漢文 潘麗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彭志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白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