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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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67號

原告 潘漢文

潘麗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彭志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白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本件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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