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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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01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王品云 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姿媚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