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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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90號
原告 潘宣樺
被告 郭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的事實及理由,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關於如附表所示的部分記載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編號
原判決
更正後
備註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被告抗辯」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一、此更正的欄位係「壹、程序事項:」欄位。
二、原判決漏未記載「被告抗辯」。
2
原告主張:詳見附件一所示的民事起訴狀(即本院卷第11-13頁)。
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詳見附件一所示的民事起訴狀(即本院卷第11-13頁),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一、此更正的欄位係「貳、實體事項:」中關於「一、原告主張」之欄位。
二、漏未將原告更正後的聲明記載清楚。
3
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一、此更正的欄位係「貳、實體事項:」中第四大段之欄位。
二、漏未將原告更正後的聲明記載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