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90號

原告 潘宣樺

被告 郭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的事實及理由,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關於如附表所示的部分記載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編號

原判決

更正後

備註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被告抗辯」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一、此更正的欄位係「壹、程序事項:」欄位。

二、原判決漏未記載「被告抗辯」。

2

原告主張:詳見附件一所示的民事起訴狀(即本院卷第11-13頁)。

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詳見附件一所示的民事起訴狀(即本院卷第11-13頁),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一、此更正的欄位係「貳、實體事項:」中關於「一、原告主張」之欄位。

二、漏未將原告更正後的聲明記載清楚。

3

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一、此更正的欄位係「貳、實體事項:」中第四大段之欄位。

二、漏未將原告更正後的聲明記載清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