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一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誤認係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惟因結論相同,應予更正)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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