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 黃倩儀
鄭儀恩 黃逸嫻 吳餘忠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參加人 張乃仕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郭雅琳 律師被告 廖建義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複代理人 郭子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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