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6號上訴人 廖建義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被上訴人 黃倩儀
鄭儀恩 張碧香 (即 吳餘忠 之承受訴訟人) 吳悠 (即 吳餘忠之 承受訴訟人) 吳嘉唯 (即吳餘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綺 (即吳餘忠之承受訴訟人) 黃逸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參加人 張乃仕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