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 王志成
王林錦美 被告 王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27,8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面積819平方公尺×107年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50/2919=382,986元。
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面積2,100平方公尺×107年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50/2919=982,014元。
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面積24.89平方公尺×107年公告土地現值20,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1=137,121元。
四、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面積:112.79平方公尺×107年公告土地現值20,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99=598,357元。
五、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面積1,319.46平方公尺×107年公告土地現值20,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0/1345=6,341,256元。
六、一+二+三+四+五=382,986元+982,014元+137,121元+598,357元+6,341,256元=8,441,734元。
七、原告應提起本件所得利益:8,441,734元×原告2人應繼分2/3=5,627,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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