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2號附民原告 曾雅
林慧婷 附民被告 廖鴻成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並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之索引卡查詢證明1紙在卷可憑,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既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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