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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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劉張金琅 再審被告 鍾陳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
104年度壢簡字第137號、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4號、105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同一審級(第二審)再審之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何宗霖法官林文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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