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奐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奐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5年4月13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位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將該刑事判決寄存送達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分駐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5年4月18日、同年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