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楊君賢 被告 田炎谷
田宛真 田宛鑫 葉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喻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900元(105年公告現值)×1377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被告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1/4(原告代位之共有人即被告田炎谷之應繼分比例)=619,785元㈡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900元(105年公告現值)×387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被告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1/4(原告代位之共有人即被告 葉曜翔 之應繼分比例)=174,150元㈢綜上合計:793,935元
619,785元+174,150元=793,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