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1號再審原告 許弘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建良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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