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瑩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瑩琪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瑩琪雖預見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金融卡暨密碼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可能利用其帳戶遂行犯罪行為,以避免暴露真實身分遭警查緝等情,竟不顧有人可能遭受詐騙財物之危險,基於縱若他人以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11月4日晚上10時前某時許,將其所開立之新光商業銀行五常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詐騙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其帳戶,藉以對詐騙集團提供助力。嗣該集團成員果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暨詐取他人財物之犯意,而為附表編號1-7所列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詐騙行為,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列之帳戶,並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案經 何俊偉趙曼均錢薇 如、 林宗鶴王偉捷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本件幫助詐欺犯行(見104年度偵字第1086號卷第12頁),核與證人何俊偉、趙曼均、 錢薇如周國庠 、林宗鶴、王偉捷、 王駿晏 於警詢中所陳大致相符, 復有渠 等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告於上開2個金融機構之開戶資料暨交易往來明細資料等附卷足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附,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將上開2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他人,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工具,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且所為提供帳戶之行為係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使詐騙集團對附表所示被害人何俊
偉、趙曼均、錢薇如、周國庠、林宗鶴、王偉捷、王駿晏分別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將上開2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交予他人使用,致詐騙集團得用以詐騙被害人等之財物,而幫助正犯遂行7次詐欺取財犯行,應認被告上開所為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本院審酌被告交付2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供詐
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惟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損害之金額尚非甚鉅,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職業為服務業,教育程度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簡易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被騙方式│被騙時間│匯款時間│匯出銀行│匯入銀行│被騙金額│├──┼───┼─────────┼──────┼──────┼─────────────┼────────────┼────┤│1│何俊偉│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藥│103年11月│103年11月│聯邦銀行帳戶│新光商業銀行五常分行│29,989元││││妝網站聖克萊爾員工│5日下午5時│5日下午5時│(帳號000000000000號)││││││,以電話告知網路購│30分許│56分許│││││││物作業錯誤,需依指│││││││││示至提款機前操作││││││├──┼───┼─────────┼──────┼──────┼─────────────┼────────────┼────┤│2│趙曼均│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聖│103年11月│103年11月│郵局│新光商業銀行五常分行│9,018元││││克萊爾購物網站員工│5日下午5時│5日下午6時│(帳號00000000000000號)││││││,以電話告知簽收貨│30分許│1分許│││││││物單據有誤,再假冒│││││││││郵局員工要求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3│錢薇如│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雅│103年11月│103年11月│郵局│新光商業銀行五常分行│29,980元││││虎網路購物人員,以│5日下午5時│5日下午6時│(帳號00000000000000號)││││││電話告知送貨人員疏│30分許│14分許│││││││失設定為分期付款,│││││││││再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求依指示至提丁機│││││││││前操作取消分期付款││││││├──┼───┼─────────┼──────┼──────┼─────────────┼────────────┼────┤│4│周國庠│被害人於露天拍賣網│103年11月│103年11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光商業銀行五常分行│2,360元││││站購物後轉帳至詐騙│5日某時許│5日下午7時│(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50分許│)││││││,之後未收到物品,│││││││││經露天網購網通知該│││││││││賣家為凍結帳戶││││││├──┼───┼─────────┼──────┼──────┼─────────────┼────────────┼────┤│5│林宗鶴│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103年11月│103年11月│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20,989元││││路購物員工稱交易紀│5日下午4時46│5日下午5時│(帳號00000000000號)││6,513元││││錄有問題,再假冒國│分許│30分、33分│郵局││││││泰世華銀行員工要求││許│(帳號00000000000000號)││││││依指示至自動提款機│││││││││前操作││││││├──┼───┼─────────┼──────┼──────┼─────────────┼────────────┼────┤│6│王偉捷│被害人於露天拍賣網│103年11月│103年11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30,000元││││站購物後轉帳至詐騙│4日晚上10時│5日下午5時│(帳號0000000000000號)││││││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許│53分許│││││││,之後未收到物品,│││││││││查詢後發現該賣家遭│││││││││交易平台除權││││││├──┼───┼─────────┼──────┼──────┼─────────────┼────────────┼────┤│7│王駿晏│詐騙栗團成員假冒聖│103年11月│103年11月│富邦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29,989元││││克萊爾拍賣網站會計│5日某時許│5日下午6時│(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9,989元││││人員,稱前次交易時││2分、8分許│郵局││││││簽名位置錯誤將造成│││(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重複扣款,要求被害│││││││││人依指示至提款機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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