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昔泉被告丁祈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昔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丁祈鈞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李昔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
105刑保工字第159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9頁)。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7紙、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月1日彰檢玉恆105助341字第37581號函附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至10
0、137至139、142至144、160至162頁),且查被告亦無另案在監或經羈押之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湘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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