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6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郭峻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91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峻瑋應於民國105年9月6日入監執行,但其父親於105年7月檢查出癌症第三期惡性腫瘤,因沒有母親或其他親人可照顧父親住院,並為籌措醫療費用,盼法官念在父親對聲明異議人之養育之恩,能讓聲明異議人延期執行,待父親病情穩定後,再入監服刑,故依法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913號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倘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5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歷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判決均上訴駁回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以105年度執字第11913號一案通知聲明異議人到案執行上開確定判決所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且無聲明異議人向該署檢察官聲請延緩執行上開確定判決所處之刑,經該署檢察官駁回聲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913號卷宗無訛。據此以觀,於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時,檢察官僅係依上開確定判決內容為執行指揮,並無指揮違法,且無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之聲請已為任何執行方法之指揮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執行指揮尚無不當,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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