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債權人 鐘祐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普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 陳才 、 陳項 除戶之戶籍謄本。
㈢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繼承系統表。
㈤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㈥確認請求於限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