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20號上訴人 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聖豪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