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志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復經本院法官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為被告違反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4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第9條等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及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反覆實施同一強制性交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及防止其再犯,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所涉之上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提起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及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4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施懷閔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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