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12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賴宜 莀法定代理人 卓汶鳳
賴柏堯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賴雪君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原為「賴柏堯之子」應更正為「 賴宜莀 」。
(二)聲請人賴宜莀之法定代理人應增列卓汶鳳及賴柏堯,並於聲請狀狀末補正卓汶鳳之簽名蓋章。
(三)卓汶鳳之印鑑證明
(四)聲請人賴宜莀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父賴柏堯及母卓汶鳳)應提出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孫曉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