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85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簡端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文騫 (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反訴部分為1,33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及21,250元,合計應繳5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