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2月26日97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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