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