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第2項原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然上揭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662號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民國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故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既均未逾6月,經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後,雖已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自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700號、第840號、第112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