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司簡調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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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司簡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清林 等二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清林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41,93
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竟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鎮○○
○段○○○○號土地及其上372建號建物,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翁OO,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清林財產之
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黃清林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