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永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零
伍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