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新村 代理人 劉怡慧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曾淑娟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