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 右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