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加重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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