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八號
上訴人戊○○
丁○○被上訴人丙○○
乙○○甲○○壬○○庚○○己○○辛○○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八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