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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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號處所,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名,並扣得海洛因一小包(驗後淨重○‧○三公克),經本署檢察官聲請裁定送強制戒治期滿(一犯),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本案查獲之毒品一小包經送鑑定結果確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三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開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件經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持有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經鑑定結果確為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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