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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