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一成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重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