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澳門居民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中所載被告甲○○開始雇用 楊思助李文勝 時間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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