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最佳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丁○○
甲○○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法官林海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苑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