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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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734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1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文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連續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已歿)係新旭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旭公司)之負責人,屬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納稅義務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而甲○○則為該公司主辦會計事務人員,詎其等為圖膨脹新旭公司營業額,藉此美化公司帳務,俾便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貸款,明知新旭公司與主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梅寶納股份有限公司永魁實業有限公司深深科技有限公司天喜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歡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列簡稱)之間,並無實際業務往來及商業交易之行為,竟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1、自民國90年1月間起至91年12月間止,連續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公司出具之不實發票,由乙○○、甲○○持之供作新旭公司進項憑證,而甲○○身為經辦會計人員,竟在新旭公司日記帳本內,將上開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登載科目為「借進項稅額、貸應收帳款」。
2、自90年1月起至91年4月間止,乙○○、甲○○明知新旭公司與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萬國公司、歡鎂公司間亦無實際業務往來及商業交易之行為,多次由乙○○、甲○○開立新旭公司之不實發票,以供萬國公司、歡鎂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資扣抵銷項稅額,而甲○○身為經辦會計人員,承前犯意,竟在新旭公司日記帳本內,將上開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登載科目為「借應收帳款、貸銷項稅額」,嗣提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申報營業稅,藉此幫助萬國公司、歡鎂公司逃漏扣抵營業稅167萬6782元、546萬6450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告發後函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陳怡芳審判長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附表一:
┌───┬────────┬──┬─────────┐│編號│新旭公司收取不實│發票│發票合計列載金額│││發票來源公司│張數││├───┼────────┼──┼─────────┤│1│主動國際公司│8張│3350萬0844元│├───┼────────┼──┼─────────┤│2│梅寶納公司│12張│3652萬4200元│├───┼────────┼──┼─────────┤│3│永魁公司│4張│1008萬元│├───┼────────┼──┼─────────┤│4│深深公司│20張│5400萬元│├───┼────────┼──┼─────────┤│5│天喜豐公司│5張│849萬元│└───┴────────┴──┴─────────┘附表二:
┌───┬────────┬──┬─────────┐│編號│新旭公司虛偽開立│發票│發票合計列載金額│││不實發票去路公司│張數││├───┼────────┼──┼─────────┤│1│萬國公司│8張│3353萬5632元│├───┼────────┼──┼─────────┤│2│歡鎂公司│41張│1億0932萬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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