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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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20號

原告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王棟隆

被告 曾駿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昀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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