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50號

原告 張孜多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 律師

許凱傑 律師

被告 湯善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文第三行最末字「1」,係屬誤寫贅植,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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