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告 劉一帆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51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
12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71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21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