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鍾素鳳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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