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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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乙○○
丙○○丁○○上列聲請人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侵權行為事件,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但原告家境困窘為低收入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同意予以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審查表(以上均為影本),以為釋明。
二、本院審查後,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故應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二庭法官甘大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