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丁○○、甲○○因93年度重訴字第
423號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0,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