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367號上訴人 陳清波 (即正德工程行)被上訴人大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建字第36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陳清波即正德工程行提起上訴到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參萬零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