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