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整字第3號聲請人己○○
甲○○丙○○戊○○庚○○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乙○○上八人送達代收人 林耀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重整事件,聲請人聲請重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暫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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