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審理、訊問被告後,前項原因雖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經本院判決認應成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然因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胡宏文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潘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