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76號原告宏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炎暾

更多裁判書